为民工讨薪案
来源:唐应欣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02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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廖某与方某签订合同承揽了某建筑工程的外墙装饰工作,但廖某组织十几民民工提供劳务以后方某没有支付任何报酬。我接受廖某的委托,经调查取证后发现方某无任何资质且是自然人,方某负责的51号楼工程是借甲公司的名义从乙公司处“合法”承包来的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主体工程和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,但该合同实际是王某挂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,王某后来又把该工程转包给方某。乙公司是按合同如数支付了工人的劳务费,但都由方某直接与乙公司结算、领取,方某领走劳务费后没有向廖某及其民工支付。因此,我以合同为案由,将方某、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例为被告,法院最终判决方某支付劳务费,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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